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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26

沙頭角快線(永東)

去程
★ 沙田→沙頭角 (07:05/07:20/07:35/07:50/08:20/08:50/09:50/10:50)
★ 九龍塘→沙頭角 (07:00 至 18:30 大約15分鐘一班)
★ 粉嶺帝庭軒/名都→沙頭角 (07:00 至 19:15 大約10--15分鍾一班)
★沙頭角→(大梅沙/東部華僑城/喜來登度假酒店/海闊淩海酒店/京地酒店/海世界酒店/海景酒店/海鮮街/金色海岸)
(09:30 10:30 11:30 12:30 13:30 14:30 15:30 16:30 17:30 )周末及公衆假
(09:30 11:30 13:30 15:30 17:30 )周一到周五
★九龍塘→(大梅沙/東部華僑城/喜來登度假酒店/海闊淩海酒店/京地酒店/海世界酒店/海景酒店/海鮮街/金色海岸)
(08:15 09:15 10:15 11:15 12:15 13:15 14:15 15:15 16:15)周末及公衆假
(08:15 10:15 12:15 14:15 16:15 )周一到周五
★沙田→(大梅沙/東部華僑城/喜來登度假酒店/海闊淩海酒店/京地酒店/海世界酒店/海景酒店/海鮮街/金色海岸)
(08:20)每日
★粉嶺帝庭軒 →(大梅沙/東部華僑城/喜來登度假酒店/海闊淩海酒店/京地酒店/海世界酒店/海景酒店/海鮮街/金色海岸)
(08:45 09:45 10:45 11:45 12:45 13:45 14:45 15:45 16:45)周末及公衆假
(08:45 10:45 12:45 14:45 16:45 )周一到周五

2009-06-25

九龍一帶夜景

拍攝九龍一帶夜景, 除了到飛鵝山或獅子山上, 可以選擇的有龍翔道豐力樓附近的觀光台, 而看貨櫃碼頭, 道選必是荔景的啟真樓旁, 老地方重拍, 希望相片可以因好相機帶多更仔細影像

2009-06-21

子午流注

古籍《靈樞》:「經脈流行不止,與天同度,與地同紀。

中醫學的宇宙觀著重天、地、人合一。人體的健康,受氣節變化、地理環境、以致時間運轉的影響。每日的十二時辰(每兩小時為一時辰)與人體的十二條經脈息息相關,而經脈又與人體的五臟六腑相配。三者的關係如下:


時間 時辰 經絡 / 臟腑
23:00 - 1:00 子時 膽
1:00 - 3:00 丑時 肝
3:00 - 5:00 寅時 肺
5:00 - 7:00 卯時 大腸
7:00 - 9:00 辰時 胃
9:00 - 11:00 巳時 脾
11:00 - 13:00 午時 心
13:00 - 15:00 未時 小腸
15:00 - 17:00 申時 膀胱
17:00 - 19:00 酉時 腎
19:00 - 21:00 戌時 心包
21:00 - 23:00 亥時 三焦


根據「子午流注」的定律,如果經常在某時辰感到某臟腑不適,可能是該臟腑受病邪入侵,或較虛弱所致。不過,由於臟腑互相影響,問題可能出於其他臟腑。

舉例說明
病症 :頭痛、目赤、失眠、脾胃不適、消化不良
問題 :工作、應酬繁忙,經常半夜兩、三點才睡
解釋 :晚上十一時至凌晨三時行的是膽經及肝經。若該段時間不休息,肝火便會上升,以致頭痛充血、感到不適。同時由於肝氣上升,影響脾胃,因而感到胃痛。 `

以陰陽五行來解釋,肝屬木,脾屬土,木剋土,因此肝若不適,胃脾亦有問題。

人正常活動有一定的規律,也就是所謂的生理時鐘。而人體有12條經絡,依順序為膽、肝、肺、大腸、胃、脾、心、小腸、膀胱、腎、心包、三焦經等,氣血會依時間游走各經絡,這些經絡如果出問題會導至氣血循環不順暢,引發身體各病症。

子時(午夜11點~1點)
子時是氣血進入膽經最旺的時刻,是身體進入休養及修復的開始。膽的生理功能是內臟膽汁,幫助食物的消化代謝,膽經的盛衰對於事情的判斷能力、臨場的應變,有重大的影響。如果膽經出問題,就容易出現頭暈目眩、耳鳴不聰、皮膚粗糙、胸脅疼痛、失眠多夢、膽怯易驚、憂愁易思、神智痴呆等的症狀或黃疸性造成肝炎、膽石症、膽囊炎、神經官能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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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時(凌晨1點~3點)
丑時是肝經氣血最旺的時刻。肝臟能貯藏、分配和調節全身的血液、及疏導全身功能活動,使氣血調和,另外和眼睛也有關係。如果肝經出問題就會有兩脅肋脹痛、胸悶不舒、胃口不佳、口苦想吐、腹脹腹痛、黑斑、眼袋、黑眼圈、頭暈目眩等症狀甚至因肝氣鬱結導致的精神官能症、慢性肝炎、膽囊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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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時(凌晨3點~5點)
寅時氣血是肺經的時辰,是氣血由陰轉而陽的關鍵時辰,應注意肺經的保養及身體及空氣溫度的調節。如果有問題就會出現發熱怕寒、鼻塞流涕、頭痛、氣喘胸悶或慢性支氣管炎、肺氣腫、肺結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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卯時(早晨5點~7點)
卯時是大腸經氣血流注於此的時刻,如果能於此時正常排便對身體是有幫助的。大腸運送排泄廢物,如果飲食失調、誤食不淨食物,或其他臟腑失調,都會引起大腸疾病。如果大腸經有問題就易出現口乾舌燥、腹脹腹痛、便便稀爛、肛門灼熱、便濃血等症狀,或腸胃炎、盲腸炎、腸功能紊亂、習慣性便秘、腸腫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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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時(上午7點到9點)
當辰時是氣血流注胃經,此時吃進的食物最易被消化、吸收、代謝、利用,提供一天所需熱量 。胃是消化食物轉化全身營養的樞紐,飲食不節制、暴飲暴食或是病毒入侵,都會傷害到腸胃而出現脹滿疼痛、嘔吐反胃、口臭等症狀,導至急慢性胃炎、胃潰瘍、胃癌、消化不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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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時(上午9點~11點)
巳時是氣血流注於脾經時候,也是氣血最旺的時期。不論補氣補血或補陽補陰,都要顧及脾胃,避免傷胃敗脾,此時不宜食用過於燥熱的食物。如果脾臟虛若就易出現胃口不佳、四肢倦怠、頭暈、面色萎黃、皮下出血、腹脹易打嗝的症狀。導至胃腸炎、消化性潰瘍、胃下垂、胃腸功能紊亂等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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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時(中午11點到1點)
午時是心經氣血充盈的時辰,應該調養休息。心主血脈和神志,如果血脈運行有障礙,會引起急躁失眠、口舌糜爛、貧血心律不整、心力衰竭、神志錯亂,等心臟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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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時(午後1點到3點)
未時是氣血流至小腸經的時辰。小腸俱有分別清、濁及吸收的功能。如果飲食習慣不好,損傷脾胃時也會引起小腸疾病。小腸虛弱時容易出現心煩口渴、腹部脹痛、拉肚子、營養紊亂、體重減輕、食慾不振、腸炎等的症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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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時(下午3點~5點)
申時是氣血流注膀胱的時辰。膀胱是泌尿系統主要的器官,能儲存和排泄尿液。膀胱虛弱時容易出現小便不暢或次數多、混濁不清、或有膿血、遺尿、尿痛、泌尿系統感染、結石、前列腺炎、尿失禁、尿崩症等症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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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時(傍晚5點到7點)
當酉時是氣血流注腎臟的時辰。腎經負責協調陰陽兩種基礎生命能量,和心、肝、脾、肺四臟的聯繫都很密切。如果腎弱則會出現四肢冰冷、精神萎靡、腰膝酸軟、頭暈耳鳴、失眠健忘等症狀或導至慢性腎炎、性神經衰弱、尿崩症、婦女更年期症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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戌時(晚上7點到9點)
戌時是心包經氣血充沛的時刻。心包經是指心臟外圍組織,可以保護心臟不受外物入侵,但如果有病毒侵犯就會發生病變而出現掌心發熱、腋窩或胸脅腫脹、心悸不安、面目發黃等的症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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亥時(晚上9點到11點)
亥時是氣血流注於三焦經最旺盛的時辰。三焦經主要在於掌管諸氣,人體諸氣皆通過三焦而輸佈到各臟腑。如果出現障礙時就容易出現聽覺模糊、咽喉腫脹、喉部或眼睛疼痛、耳鳴、肩臂、手肘、前臂的背側部疼痛等的症狀。

騎單車的好處

一、走路和騎單車的身體變化比較
1. 心跳數 - 很接近,差異極小
2. 熱量消耗 - 表面看起來步行的熱量消耗為單車的一倍以上,

二、騎單車的重要發現
實驗發現:
大腿的肌肉主要作用,乃在支稱體重和舉起腳步,所以,一定得好好鍛練才行。
大家不熟悉的腸腰肌,其作用也是在支撐身體,但其重要性卻不輸大腿肌,
因為,若腸腰肌衰弱,人就無法久站,容易臥病在床。
鍛鍊腸腰肌的運動,除了騎單車以外,另一個運動就是爬樓梯。
但是,爬樓梯會讓膝蓋承受全身的重量,對老年人並不適合,
所以,老年人若要訓練腸腰肌,還是以騎單車最適合。

三、利用小斜坡來做肌力訓練
沒有達到此程度的肌力訓練,肌肉還是會有衰弱的可能。
那騎單車要如何做才能運用到自己本身最大肌力的 30% 呢 ?
經實驗發現 1.25% 的斜坡,騎 50 公尺便可達到。

四、騎單車可以讓血管變年輕
運動後,血液的流動速度加快,就會產生一氧化氮,
一氧化氮的功用,就是可以讓包圍在血管周圍的肌肉變得柔軟。
血液的流動速度愈快,產生的一氧化氮也愈多。


五、專家的建議

專家建議:
40歲一週要騎160分
50歲一週要騎150分
60歲一週要騎140分

騎單車的注意事項:
1. 謹守交通規則。
2. 注意安全。
3. 老年人量力而為,不要超過。
沒有單車或不會騎單車的朋友,可以做自行車體操來達到同樣的效果:
1. 在地上放兩個面紙盒或兩本書,做來回跨越動作,做十分鐘。
2. 坐在椅子上,單腿做伸縮動作,左右各做十次。
3. 站立,單手扶椅,先把身體外側的腿,往正上方抬高,放下,張開腿往側邊抬高,左右腿各做十次。

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

章: 374A 標題: 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 憲報編號: 23 of 1998 s. 2
條: 87 條文標題: 單車及三輪車的制動器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註:
具追溯力的修訂─見1998年第23號第2條

(1) 每輛單車及三輪車須配備制動系統至少一個。
(2) 每輛單車及三輪車,如其中有任何車輪的外直徑(包括任何完全充氣的輪胎)超過460毫米,而車輛在構造上─
(a) 有一個或以上的車輪不能夠脫離踏板而獨立旋轉,則須配備一個向前輪施加作用的制動系統,如有2個前輪,則須配備一個向該2個前輪均施加作用的制動系統;
(b) 並非如上所述,則須配備2個獨立的制動系統,其中一個向前輪施加作用,如有2個前輪,則向該2個前輪均施加作用,而另一個則向後輪施加作用,如有2個後輪,則向其中一個後輪施加作用︰
但如屬未經構造或改裝作為運載貨物的三輪車,則如該三輪車配備有向前輪(如該三輪車有2個後輪)或向後輪(如該三輪車有2個前輪)施加作用的獨立制動系動2個,即已充分符合本段的規定。
(3) 本條規定的所有制動系統均須有效,並須保持適當的工作運作。
(4) 就本條而言,如制動器直接向任何車輪上的輪胎施加作用,則制動系統不得當作有效。
(5) 本條並無任何條文適用於屬以下情況的單車或三輪車─
(a) 在構造上,踏板直接運用於任何車輪或其任何車軸之上,而無須經過任何齒輪裝置、鏈條或其他設備;或
(b) 其制動器符合《1949年國際公約》第26條的規定,而該單車或三輪車是由一名在香港以外地區居住而只擬在香港作短暫逗留的人暫時帶入香港,由該單車或三輪車運抵香港的日期起計為期不超過1年,而該單車或三輪車是由該人在其逗留期間使用的。 (1998年第23號第2條)



章: 374A 標題: 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 憲報編號:
條: 88 條文標題: 單車及三輪車的警報儀器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每輛單車及三輪車須裝配一個能就其駛近或出現而發出充分警報的鐘。
(2) 單車或三輪車除安裝一個鐘之外,不得安裝其他警報儀器。

章: 374G 標題: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憲報編號:
條: 51 條文標題: 有關單車、三輪車及人力車的附加規則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除第(7)款另有規定外,在道路上騎單車或三輪車或掌管人力車的人,除超車時,須以單行前進。 (1989年第305號法律公告)
(2) 在道路上騎單車或三輪車或掌管人力車的人,不得─
(a) 手握任何其他車輛,或容許其車輛被任何其他車輛拖曳;或
(b) 拖曳任何其他車輛。
(3) 在道路上騎單車或三輪車的人,不得運載─
(a) 任何其他人;或
(b) 任何動物或物件,而該動物或物件妨礙其視綫或阻止其完全控制其車輛。
(4) 在道路上騎單車或三輪車的人,在其如此騎車時,須至少用一隻手握着手柄。
(5) 如道路有一部分是劃給單車或三輪車使用的,則任何人不得在該道路的任何其他部分騎單車或三輪車。
(6) 任何人不得在黑夜時間或能見度低的情況下,在道路上騎單車或三輪車或掌管人力車,除非他在車頭展示一盞白燈及在車尾展示一盞紅燈。
(7) 任何人如在豎立或放置附表1第137或138號圖形所示類型的交通標誌的道路或其部分騎單車或三輪車,則第(1)款對他不適用。 (1989年第305號法律公告)

道路交通條例

章: 374 標題: 道路交通條例 憲報編號: 23 of 2002
條: 45 條文標題: 魯莽騎踏單車 版本日期: 19/07/2002

(1) 任何人在道路上魯莽使用或騎踏單車、三輪車或多輪車,即屬犯罪,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罰款$500,如屬第二次被定罪或隨後再次被定罪,可處罰款$1000及監禁3個月。 (由1994年第89號第17條修訂;由2002年第23號第126條修訂)
(2) 在任何人被指犯有第(1)款所訂罪行的審訊中,該人可被判該罪行罪名不成立,而第46條所訂罪行罪名成立。
[比照 1972 c. 20 s. 17 U.K.]


章: 374 標題: 道路交通條例 憲報編號:
條: 46 條文標題: 不小心騎踏單車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任何人在道路上不小心使用或騎踏單車、三輪車或多輪車,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
(2) 任何人在道路上使用或騎踏單車、三輪車或多輪車時,無適當的謹慎或專注,或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即屬本條所指的不小心使用或騎踏單車、三輪車或多輪車。
(由1994年第89號第18條修訂)
[比照 1972 c. 20 s. 18 U.K.]


章: 374 標題: 道路交通條例 憲報編號:
條: 47 條文標題: 在酒類或藥物影響下騎踏單車等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人在道路上或公眾地方使用或騎踏單車、三輪車或多輪車,或駕駛人力車時,因受酒類或藥物影響以致不宜騎車或駕駛,即屬犯罪,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罰款$500,如屬第二次被定罪或隨後再次被定罪,或屬在根據已廢除條例第13條被定罪後再次被定罪,則可處罰款$1000及監禁3個月。
(由1994年第89號第19條修訂)
[比照 1972 c. 20 s. 19(1) U.K.]



章: 374 標題: 道路交通條例 憲報編號:
條: 48 條文標題: 行人所犯罪行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使用道路的行人,或於任何道路上駕駛人力車的人疏忽地危害其本人或他人的安全,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


章: 374 標題: 道路交通條例 憲報編號:
條: 54 條文標題: 單車出租及騎踏的限制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
(a) 將單車或三輪車出租予11歲以下的兒童;或
(b) 允許11歲以下沒有成年人陪同的兒童在道路上騎踏單車或三輪車。

(1A) 任何人不得─
(a) 將多輪車出租予11歲以下的兒童;或
(b) 允許任何該等兒童騎踏(作為乘客者除外)或操縱多輪車,除非該兒童由一名成年人陪同。 (由1994年第89號第21條增補)

(2) 任何人違反第(1)或(1A)款,即屬犯罪,可處罰款$3000。 (由1994年第89號第21條修訂)

(3) 如屬─
(a) 第(1)(a)款的情況,本條不適用於在以下地點出租單車或三輪車予11歲以下兒童的人─
(i) 撥作單車或三輪車之用的道路或道路部分,而按照該處所豎立或放置的訂明交通標誌所顯示的許可,11歲以下的兒童可無須成年人陪同而於該處騎踏單車或三輪車;或
(ii) 任何與第(i)節所指道路或道路部分毗連或連接的其他土地(不論是否道路),而所有汽車是禁止在該土地上駕駛的;或
(b) 第(1)(b)款的情況,本條不適用於允許11歲以下的兒童在撥作單車或三輪車之用的道路或道路部分上騎踏單車或三輪車的人,而按照該處所豎立或放置的訂明交通標誌所顯示的許可,該等11歲以下的兒童可無須成年人陪同而於該處騎踏單車或三輪車的。
(由1989年第50號第2條代替)


章: 374 標題: 道路交通條例 憲報編號:
條: 60 條文標題: 警方截停車輛的權力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道路上駕駛汽車或人力車的人,及在道路上騎踏單車或三輪車的人,在穿著制服的警務人員或交通督導員要求下須停車,否則即屬犯罪,可處罰款$2000。

以單車或三輪車運送第5類危險品

以單車或三輪車運送第5類危險品
章: 295B 標題: 危險品(一般)規例 憲報編號:
條: 100 條文標題: 以單車或三輪車運送第5類危險品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第5類危險品不得以任何腳踏單車或電單車運送:
但本條並不阻止在任何時間以任何單車運載不超過2罐各20升的火水。 (1983年第119號法律公告)
(2) 第5類第1分類危險品不得以任何腳踏三輪車或機動三輪車運送,但如使用該三輪車作上述用途是經主管當局書面批准的,則屬例外。
(1973年第40號法律公告)

禁止將車輛帶進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

章: 208A 標題: 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規例 憲報編號: L.N. 63 of 2005
條: 4 條文標題: 禁止將車輛帶進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 版本日期: 01/10/2005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除非獲得總監的同意,否則不得將任何車輛或單車帶進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或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駕駛、使用或管有任何車輛或單車。
(2) 第(1)款不適用於─
(a) 在總監指定並標明用作駕駛、使用或管有車輛或單車的道路上,或在總監如此指定的停車場內,駕駛、使用或管有車輛或單車的人;或
(b) 通常居住在某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內而在該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騎踏單車的人。
(3) 任何人在總監指定的停車場內停泊車輛,須繳付附表1所訂明的費用。 (2005年第63號法律公告)
(4) 如總監已—
(a) 將他指定的停車場封閉,不讓公眾人士使用;及
(b) 在該停車場的要衝位置或入口展示關於該項封閉的中文及英文告示,
則任何人不得在未獲總監的同意下,將車輛駛進或停泊在該停車場內。 (2005年第63號法律公告)



章: 208A 標題: 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規例 憲報編號: L.N. 63 of 2005
條: 20 條文標題: 罪行及罰則 版本日期: 01/10/2005

(1) 任何人違反第4、5、6、8、9、10、11、12或13(3)條,即屬犯罪,可處罰款$2000及監禁3個月,如該罪行屬持續的罪行,則可就該罪行的持續期間,另處每日罰款$100。
(2) 任何人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駕駛車輛、騎踏單車或騎馬,而遭任何正在執行職務中的獲授權人員要求停止,但該人拒絕停止或故意不停止,即屬犯罪,可處罰款$2000及監禁3個月。
(3) 任何人違反第7(1)條,或任何人在總監已根據第7(2)條禁止用火時,違反該項禁止而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生火或用火,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1年。
(3A) 任何人違反第13A(4)或(5)條,即屬犯罪,可處罰款$2000。(2005年第63號法律公告)
(4) 根據第15(1)條被要求出示許可證的任何人,如無合理辯解而沒有出示許可證,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

單車有關既法例

單車有關既法例1) 係行人路踩單車

章: 228 標題: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憲報編號: 10 of 2005
條: 4 條文標題: 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等 版本日期: 08/07/2005
妨擾罪及雜項罪行
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
(1) 將任何腐肉、污垢、泥土、稻草、糞便,或其他髒物、廢料、發出惡臭或令人厭惡的物品拋擲或放置在任何公眾地方、政府財產(獲公職人員同意者除外)或私人財產(獲該私人財產的擁有人及佔用人(如有)的同意者除外)上,或任何水井、溪澗、水道、水灘、水塘、排水渠或污水渠內,或導致或明知而准許他人將之拋擲或放置在上述地點;或准許或容受上述發出惡臭或令人厭惡的物質繼續暴露在該人房屋對面或緊鄰的任何排水渠、污水渠或其他地方內;或容許髒物或令人厭惡的物質在該人佔用的處所內堆積;或以任何方式弄髒或污染供香港任何居民使用或供水予抵香港的船舶使用的任何水井、溪澗或水道; (由1959年第48號第3條修訂;由1981年第38號第3條修訂;由1989年第33號第5條修訂)
(2) 將痰吐在或吐入公眾可進入的公眾地方、車輛、渡輪或任何建築物內;但將痰吐入供污物、污水或廢水用的容器或溝渠中,則屬例外; (由1940年第10號第2條增補)
(3) 在公眾或無掩蔽的地方或其他不適當的地方大小便; (由1949年第11號第3條修訂)
(4) (由1965年第25號第2條廢除)
(5) 因以下行為在公眾地方造成煩擾或阻礙─
(i) 在任何街道、道路或行人徑上展售任何東西,或展售的方式引致該東西伸出街道、道路或行人徑上,或在任何房屋、店舖或建築物外展售任何東西;或
(ii) 在任何房屋、店舖或建築物的窗戶、欄杆或其他部分架設或保留任何柱桿、窗簾、遮蓬、繩索或其他凸出物; (由1949年第11號第3條代替)
(6) (由1965年第25號第2條廢除)
(7) 在任何房屋、建築物或其他搭建物狀況頹毀或危險時,以及危及或可能危及任何在公眾地方的路人時,身為這些房屋、建築物或其他搭建物的擁有人或佔用人而疏於將之修葺或拆去;
(8) 無明顯需要而在行人路上策騎或駕駛;或在顧及一切有關情況下,在公眾地方罔顧後果或疏忽地策騎或駕駛,或其策騎或駕駛的速度或方式會對公眾產生危險;或在超越或遇上另一匹被策騎的動物或另一部駕駛中的車輛時,不沿用合乎慣例的一邊路面;
(9) 在行人路上牽引馬匹或其他大型動物,或拖動或推動任何車輛、貨車或手推車;或栓緊任何馬匹或其他大型動物,使其橫在或站在行人路上;或容許馬匹或牲口闖入公眾地方,或在公眾地方遊蕩;
(10) 在公眾地方殺死、屠宰、展覽、展售(在依法指定作以上用途的市場進行者除外)或餵飼任何馬匹或其他動物而對居民或路人造成煩擾;或為任何馬匹或其他動物釘蹄鐵、放血或治病(發生意外時除外);或放開、洗擦、梳刷、操練、訓練或馴服任何馬匹或其他動物;或洗擦、製造或修理車輛的任何部分(發生意外而需就地進行修理者除外);
(11) 畜養任何經常吠叫或以其他方式煩擾鄰居或路人的狗隻;或容受未帶上口罩的兇惡狗隻或其他動物自由走動;或嗾使或驅策狗隻或其他動物攻擊任何人或動物,或令到任何人或動物感到不安或受驚; (由1988年第75號第40條修訂)
(12) 在公眾行人徑上滾動或運送任何種類的桶或其他東西而刻意對路人造成煩擾或不便;但目的在將之收藏,或裝上行人徑另一邊的任何車輛者,則屬例外;
(13) (由1988年第75號第40條廢除)
(14) 肆意或疏忽地發射火器,或投擲或發射石塊或其他投射物,或生營火,或投擲或燃放煙花爆竹,以致對任何人造成損害或危險;
(14A) 明知或疏忽地以氣槍發射,而對任何人構成危險或煩擾; (由2000年第14號第31條增補)
(15) 在公眾街道或道路上奏玩任何樂器;但根據及按照警務處處長運用絕對酌情決定權發出的一般或特別許可證的條件奏玩者,則屬例外; (由1949年第11號第3條代替)
(16) (由1967年第64號第55條廢除)
(17) 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任何籌款活動,或售賣徽章、紀念品或類似物件的活動,或為獲取捐款而交換徽章、紀念品或類似物件的活動,但根據及按照以下的人發出的許可證而進行此等活動者,則屬例外─
(i) 為慈善用途而進行的籌款、售賣或交換活動,許可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發出;或
(ii) 為任何其他用途而進行的籌款、售賣或交換活動,許可證由民政事務局局長發出; (由1991年第74號第2條代替。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18) (由1980年第5號第2條廢除)
(19) 在任何公眾地方之內或附近,以雕刻或其他方式,將任何字母、字樣、數字或圖案標記在任何石頭或路塹上,以致其外觀受損; (由1936年第35號第3條增補)
(20)-(21) (由1967年第64號第55條廢除)
(22) 無合法解釋而將門鈴拉動或弄響,敲門或打門,以致騷擾任何居民;或熄滅任何燈光;
(23) 進行任何遊戲或消遣而對居民或路人造成煩擾;或在公眾地方進行任何遊戲或遊蕩,以致在該處造成阻礙或形成喧鬧的集會;
(24) (由1978年第1號第8條廢除)
(25) 在根據政府租契而持有的任何處所或其中的任何部分利用、經營或從事銅工、吹玻璃、屠宰、肥皂製造、製糖、獸皮、溶脂、油料、售肉、釀酒、食物供應或旅館、打鐵、淘糞、垃圾清理的行業或業務,或利用、經營或從事其他發出惡臭或令人厭惡的行業或業務,違反了有關政府租契內的任何契諾,而事前並未得到行政長官或就此獲妥為授權的其他人以書面表示政府已給予特許; (由1988年第75號第40條修訂;由1998年第29號第105條修訂;由1999年第13號第3條修訂)
(26) (由1977年第61號第2條廢除)
(27) (由1972年第54號第18條廢除)
(28) 作出任何作為,因而可直接造成或可導致公眾地方或海岸、航道、泊船處或下錨處、運輸或交通受損或遭受阻礙; (由2005年第10號第197條修訂)
(29) (由1995年第77號第19條廢除)
(30) 侵入或容許獸類侵入歸屬於公職人員或公共機關,或由公職人員或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任何宅院、物業單位、墓地或土地;
(31) (由1965年第25號第2條廢除)
(32) 在棄置於公眾地方、空地或垃圾站的垃圾中搜尋或檢拾垃圾,或在棄置於任何放置在公眾地方、空地或垃圾站的垃圾桶、垃圾箱、垃圾簍或垃圾車內的垃圾中搜尋或檢拾垃圾,或移去如此棄置的垃圾的任何部分,
(33) (由1972年第54號第18條廢除)
可處罰款$500或監禁3個月。
(由1949年第11號第3條修訂;由1964年第9號第3條修訂)

心跳率問題

心跳率問題
小弟初次用心跳錶,靜止心跳72下,尋日出車,心跳一直keep住150-160下,由上村上林錦去到3分1左右就上到183下....唔敢再谷...跟住海下又去到180 ...要慢到大約10km/h,55轉左右先回落到165-170下..咁係正常嗎??還是可以再快少少??
同埋練心肺用咩方法會有效d
睇返你既靜止心跳
同平常人差唔多
有依個數係正常

請問樓主幾歲

建議玩70%~85%既心跳
長keep(最少半個鐘,時間越長越好)
同埋要每星期都有三四次..最好隔日有運動下

計法係(當你20歲)

(220-20)-72[靜止心跳]
再x70%
之後再加返72
=162(七成)

(220-20)-72
x85%
+72
=181

根據某單車書

基礎訓練>>50~60%
進階訓練>>60~70%
提升持久力及基礎體力>>70~85%

其他師兄應該對維持幾多心跳有唔同見解

睇返你既靜止心跳
同平常人差唔多
有依個數係正常

請問樓主幾歲

建議玩70%~85%既心跳
長keep(最少半個鐘,時間越長越好)
同埋要每星期都有三四次..最好隔日有運動下

計法係(當你20歲)

(220-20) ...
我都係用泣狼兄既計法,85%係176下,但之前無心跳錶,明顯feel到係跳得快過尋日180下果時,以180果時既感覺,之前大約有195下以上....但平時踢波爆完落底果下...feel到比上林錦跳得仲快....so有d驚....
p.s.feel=無心跳錶既時候,純粹感覺
yes
心肌
血紅素
肺容量......
重有好多唔同既野
每一樣都係要慢慢練返黎

如果本身身體未有咁既能力
過分地要求自己越級挑戰
輕則辛苦
重則可以有生命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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