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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21

騎單車的好處

一、走路和騎單車的身體變化比較
1. 心跳數 - 很接近,差異極小
2. 熱量消耗 - 表面看起來步行的熱量消耗為單車的一倍以上,

二、騎單車的重要發現
實驗發現:
大腿的肌肉主要作用,乃在支稱體重和舉起腳步,所以,一定得好好鍛練才行。
大家不熟悉的腸腰肌,其作用也是在支撐身體,但其重要性卻不輸大腿肌,
因為,若腸腰肌衰弱,人就無法久站,容易臥病在床。
鍛鍊腸腰肌的運動,除了騎單車以外,另一個運動就是爬樓梯。
但是,爬樓梯會讓膝蓋承受全身的重量,對老年人並不適合,
所以,老年人若要訓練腸腰肌,還是以騎單車最適合。

三、利用小斜坡來做肌力訓練
沒有達到此程度的肌力訓練,肌肉還是會有衰弱的可能。
那騎單車要如何做才能運用到自己本身最大肌力的 30% 呢 ?
經實驗發現 1.25% 的斜坡,騎 50 公尺便可達到。

四、騎單車可以讓血管變年輕
運動後,血液的流動速度加快,就會產生一氧化氮,
一氧化氮的功用,就是可以讓包圍在血管周圍的肌肉變得柔軟。
血液的流動速度愈快,產生的一氧化氮也愈多。


五、專家的建議

專家建議:
40歲一週要騎160分
50歲一週要騎150分
60歲一週要騎140分

騎單車的注意事項:
1. 謹守交通規則。
2. 注意安全。
3. 老年人量力而為,不要超過。
沒有單車或不會騎單車的朋友,可以做自行車體操來達到同樣的效果:
1. 在地上放兩個面紙盒或兩本書,做來回跨越動作,做十分鐘。
2. 坐在椅子上,單腿做伸縮動作,左右各做十次。
3. 站立,單手扶椅,先把身體外側的腿,往正上方抬高,放下,張開腿往側邊抬高,左右腿各做十次。

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

章: 374A 標題: 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 憲報編號: 23 of 1998 s. 2
條: 87 條文標題: 單車及三輪車的制動器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註:
具追溯力的修訂─見1998年第23號第2條

(1) 每輛單車及三輪車須配備制動系統至少一個。
(2) 每輛單車及三輪車,如其中有任何車輪的外直徑(包括任何完全充氣的輪胎)超過460毫米,而車輛在構造上─
(a) 有一個或以上的車輪不能夠脫離踏板而獨立旋轉,則須配備一個向前輪施加作用的制動系統,如有2個前輪,則須配備一個向該2個前輪均施加作用的制動系統;
(b) 並非如上所述,則須配備2個獨立的制動系統,其中一個向前輪施加作用,如有2個前輪,則向該2個前輪均施加作用,而另一個則向後輪施加作用,如有2個後輪,則向其中一個後輪施加作用︰
但如屬未經構造或改裝作為運載貨物的三輪車,則如該三輪車配備有向前輪(如該三輪車有2個後輪)或向後輪(如該三輪車有2個前輪)施加作用的獨立制動系動2個,即已充分符合本段的規定。
(3) 本條規定的所有制動系統均須有效,並須保持適當的工作運作。
(4) 就本條而言,如制動器直接向任何車輪上的輪胎施加作用,則制動系統不得當作有效。
(5) 本條並無任何條文適用於屬以下情況的單車或三輪車─
(a) 在構造上,踏板直接運用於任何車輪或其任何車軸之上,而無須經過任何齒輪裝置、鏈條或其他設備;或
(b) 其制動器符合《1949年國際公約》第26條的規定,而該單車或三輪車是由一名在香港以外地區居住而只擬在香港作短暫逗留的人暫時帶入香港,由該單車或三輪車運抵香港的日期起計為期不超過1年,而該單車或三輪車是由該人在其逗留期間使用的。 (1998年第23號第2條)



章: 374A 標題: 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 憲報編號:
條: 88 條文標題: 單車及三輪車的警報儀器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每輛單車及三輪車須裝配一個能就其駛近或出現而發出充分警報的鐘。
(2) 單車或三輪車除安裝一個鐘之外,不得安裝其他警報儀器。

章: 374G 標題: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憲報編號:
條: 51 條文標題: 有關單車、三輪車及人力車的附加規則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除第(7)款另有規定外,在道路上騎單車或三輪車或掌管人力車的人,除超車時,須以單行前進。 (1989年第305號法律公告)
(2) 在道路上騎單車或三輪車或掌管人力車的人,不得─
(a) 手握任何其他車輛,或容許其車輛被任何其他車輛拖曳;或
(b) 拖曳任何其他車輛。
(3) 在道路上騎單車或三輪車的人,不得運載─
(a) 任何其他人;或
(b) 任何動物或物件,而該動物或物件妨礙其視綫或阻止其完全控制其車輛。
(4) 在道路上騎單車或三輪車的人,在其如此騎車時,須至少用一隻手握着手柄。
(5) 如道路有一部分是劃給單車或三輪車使用的,則任何人不得在該道路的任何其他部分騎單車或三輪車。
(6) 任何人不得在黑夜時間或能見度低的情況下,在道路上騎單車或三輪車或掌管人力車,除非他在車頭展示一盞白燈及在車尾展示一盞紅燈。
(7) 任何人如在豎立或放置附表1第137或138號圖形所示類型的交通標誌的道路或其部分騎單車或三輪車,則第(1)款對他不適用。 (1989年第305號法律公告)

道路交通條例

章: 374 標題: 道路交通條例 憲報編號: 23 of 2002
條: 45 條文標題: 魯莽騎踏單車 版本日期: 19/07/2002

(1) 任何人在道路上魯莽使用或騎踏單車、三輪車或多輪車,即屬犯罪,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罰款$500,如屬第二次被定罪或隨後再次被定罪,可處罰款$1000及監禁3個月。 (由1994年第89號第17條修訂;由2002年第23號第126條修訂)
(2) 在任何人被指犯有第(1)款所訂罪行的審訊中,該人可被判該罪行罪名不成立,而第46條所訂罪行罪名成立。
[比照 1972 c. 20 s. 17 U.K.]


章: 374 標題: 道路交通條例 憲報編號:
條: 46 條文標題: 不小心騎踏單車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任何人在道路上不小心使用或騎踏單車、三輪車或多輪車,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
(2) 任何人在道路上使用或騎踏單車、三輪車或多輪車時,無適當的謹慎或專注,或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即屬本條所指的不小心使用或騎踏單車、三輪車或多輪車。
(由1994年第89號第18條修訂)
[比照 1972 c. 20 s. 18 U.K.]


章: 374 標題: 道路交通條例 憲報編號:
條: 47 條文標題: 在酒類或藥物影響下騎踏單車等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人在道路上或公眾地方使用或騎踏單車、三輪車或多輪車,或駕駛人力車時,因受酒類或藥物影響以致不宜騎車或駕駛,即屬犯罪,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罰款$500,如屬第二次被定罪或隨後再次被定罪,或屬在根據已廢除條例第13條被定罪後再次被定罪,則可處罰款$1000及監禁3個月。
(由1994年第89號第19條修訂)
[比照 1972 c. 20 s. 19(1) U.K.]



章: 374 標題: 道路交通條例 憲報編號:
條: 48 條文標題: 行人所犯罪行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使用道路的行人,或於任何道路上駕駛人力車的人疏忽地危害其本人或他人的安全,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


章: 374 標題: 道路交通條例 憲報編號:
條: 54 條文標題: 單車出租及騎踏的限制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
(a) 將單車或三輪車出租予11歲以下的兒童;或
(b) 允許11歲以下沒有成年人陪同的兒童在道路上騎踏單車或三輪車。

(1A) 任何人不得─
(a) 將多輪車出租予11歲以下的兒童;或
(b) 允許任何該等兒童騎踏(作為乘客者除外)或操縱多輪車,除非該兒童由一名成年人陪同。 (由1994年第89號第21條增補)

(2) 任何人違反第(1)或(1A)款,即屬犯罪,可處罰款$3000。 (由1994年第89號第21條修訂)

(3) 如屬─
(a) 第(1)(a)款的情況,本條不適用於在以下地點出租單車或三輪車予11歲以下兒童的人─
(i) 撥作單車或三輪車之用的道路或道路部分,而按照該處所豎立或放置的訂明交通標誌所顯示的許可,11歲以下的兒童可無須成年人陪同而於該處騎踏單車或三輪車;或
(ii) 任何與第(i)節所指道路或道路部分毗連或連接的其他土地(不論是否道路),而所有汽車是禁止在該土地上駕駛的;或
(b) 第(1)(b)款的情況,本條不適用於允許11歲以下的兒童在撥作單車或三輪車之用的道路或道路部分上騎踏單車或三輪車的人,而按照該處所豎立或放置的訂明交通標誌所顯示的許可,該等11歲以下的兒童可無須成年人陪同而於該處騎踏單車或三輪車的。
(由1989年第50號第2條代替)


章: 374 標題: 道路交通條例 憲報編號:
條: 60 條文標題: 警方截停車輛的權力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道路上駕駛汽車或人力車的人,及在道路上騎踏單車或三輪車的人,在穿著制服的警務人員或交通督導員要求下須停車,否則即屬犯罪,可處罰款$2000。

以單車或三輪車運送第5類危險品

以單車或三輪車運送第5類危險品
章: 295B 標題: 危險品(一般)規例 憲報編號:
條: 100 條文標題: 以單車或三輪車運送第5類危險品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第5類危險品不得以任何腳踏單車或電單車運送:
但本條並不阻止在任何時間以任何單車運載不超過2罐各20升的火水。 (1983年第119號法律公告)
(2) 第5類第1分類危險品不得以任何腳踏三輪車或機動三輪車運送,但如使用該三輪車作上述用途是經主管當局書面批准的,則屬例外。
(1973年第40號法律公告)

禁止將車輛帶進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

章: 208A 標題: 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規例 憲報編號: L.N. 63 of 2005
條: 4 條文標題: 禁止將車輛帶進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 版本日期: 01/10/2005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除非獲得總監的同意,否則不得將任何車輛或單車帶進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或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駕駛、使用或管有任何車輛或單車。
(2) 第(1)款不適用於─
(a) 在總監指定並標明用作駕駛、使用或管有車輛或單車的道路上,或在總監如此指定的停車場內,駕駛、使用或管有車輛或單車的人;或
(b) 通常居住在某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內而在該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騎踏單車的人。
(3) 任何人在總監指定的停車場內停泊車輛,須繳付附表1所訂明的費用。 (2005年第63號法律公告)
(4) 如總監已—
(a) 將他指定的停車場封閉,不讓公眾人士使用;及
(b) 在該停車場的要衝位置或入口展示關於該項封閉的中文及英文告示,
則任何人不得在未獲總監的同意下,將車輛駛進或停泊在該停車場內。 (2005年第63號法律公告)



章: 208A 標題: 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規例 憲報編號: L.N. 63 of 2005
條: 20 條文標題: 罪行及罰則 版本日期: 01/10/2005

(1) 任何人違反第4、5、6、8、9、10、11、12或13(3)條,即屬犯罪,可處罰款$2000及監禁3個月,如該罪行屬持續的罪行,則可就該罪行的持續期間,另處每日罰款$100。
(2) 任何人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駕駛車輛、騎踏單車或騎馬,而遭任何正在執行職務中的獲授權人員要求停止,但該人拒絕停止或故意不停止,即屬犯罪,可處罰款$2000及監禁3個月。
(3) 任何人違反第7(1)條,或任何人在總監已根據第7(2)條禁止用火時,違反該項禁止而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生火或用火,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1年。
(3A) 任何人違反第13A(4)或(5)條,即屬犯罪,可處罰款$2000。(2005年第63號法律公告)
(4) 根據第15(1)條被要求出示許可證的任何人,如無合理辯解而沒有出示許可證,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

單車有關既法例

單車有關既法例1) 係行人路踩單車

章: 228 標題: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憲報編號: 10 of 2005
條: 4 條文標題: 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等 版本日期: 08/07/2005
妨擾罪及雜項罪行
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
(1) 將任何腐肉、污垢、泥土、稻草、糞便,或其他髒物、廢料、發出惡臭或令人厭惡的物品拋擲或放置在任何公眾地方、政府財產(獲公職人員同意者除外)或私人財產(獲該私人財產的擁有人及佔用人(如有)的同意者除外)上,或任何水井、溪澗、水道、水灘、水塘、排水渠或污水渠內,或導致或明知而准許他人將之拋擲或放置在上述地點;或准許或容受上述發出惡臭或令人厭惡的物質繼續暴露在該人房屋對面或緊鄰的任何排水渠、污水渠或其他地方內;或容許髒物或令人厭惡的物質在該人佔用的處所內堆積;或以任何方式弄髒或污染供香港任何居民使用或供水予抵香港的船舶使用的任何水井、溪澗或水道; (由1959年第48號第3條修訂;由1981年第38號第3條修訂;由1989年第33號第5條修訂)
(2) 將痰吐在或吐入公眾可進入的公眾地方、車輛、渡輪或任何建築物內;但將痰吐入供污物、污水或廢水用的容器或溝渠中,則屬例外; (由1940年第10號第2條增補)
(3) 在公眾或無掩蔽的地方或其他不適當的地方大小便; (由1949年第11號第3條修訂)
(4) (由1965年第25號第2條廢除)
(5) 因以下行為在公眾地方造成煩擾或阻礙─
(i) 在任何街道、道路或行人徑上展售任何東西,或展售的方式引致該東西伸出街道、道路或行人徑上,或在任何房屋、店舖或建築物外展售任何東西;或
(ii) 在任何房屋、店舖或建築物的窗戶、欄杆或其他部分架設或保留任何柱桿、窗簾、遮蓬、繩索或其他凸出物; (由1949年第11號第3條代替)
(6) (由1965年第25號第2條廢除)
(7) 在任何房屋、建築物或其他搭建物狀況頹毀或危險時,以及危及或可能危及任何在公眾地方的路人時,身為這些房屋、建築物或其他搭建物的擁有人或佔用人而疏於將之修葺或拆去;
(8) 無明顯需要而在行人路上策騎或駕駛;或在顧及一切有關情況下,在公眾地方罔顧後果或疏忽地策騎或駕駛,或其策騎或駕駛的速度或方式會對公眾產生危險;或在超越或遇上另一匹被策騎的動物或另一部駕駛中的車輛時,不沿用合乎慣例的一邊路面;
(9) 在行人路上牽引馬匹或其他大型動物,或拖動或推動任何車輛、貨車或手推車;或栓緊任何馬匹或其他大型動物,使其橫在或站在行人路上;或容許馬匹或牲口闖入公眾地方,或在公眾地方遊蕩;
(10) 在公眾地方殺死、屠宰、展覽、展售(在依法指定作以上用途的市場進行者除外)或餵飼任何馬匹或其他動物而對居民或路人造成煩擾;或為任何馬匹或其他動物釘蹄鐵、放血或治病(發生意外時除外);或放開、洗擦、梳刷、操練、訓練或馴服任何馬匹或其他動物;或洗擦、製造或修理車輛的任何部分(發生意外而需就地進行修理者除外);
(11) 畜養任何經常吠叫或以其他方式煩擾鄰居或路人的狗隻;或容受未帶上口罩的兇惡狗隻或其他動物自由走動;或嗾使或驅策狗隻或其他動物攻擊任何人或動物,或令到任何人或動物感到不安或受驚; (由1988年第75號第40條修訂)
(12) 在公眾行人徑上滾動或運送任何種類的桶或其他東西而刻意對路人造成煩擾或不便;但目的在將之收藏,或裝上行人徑另一邊的任何車輛者,則屬例外;
(13) (由1988年第75號第40條廢除)
(14) 肆意或疏忽地發射火器,或投擲或發射石塊或其他投射物,或生營火,或投擲或燃放煙花爆竹,以致對任何人造成損害或危險;
(14A) 明知或疏忽地以氣槍發射,而對任何人構成危險或煩擾; (由2000年第14號第31條增補)
(15) 在公眾街道或道路上奏玩任何樂器;但根據及按照警務處處長運用絕對酌情決定權發出的一般或特別許可證的條件奏玩者,則屬例外; (由1949年第11號第3條代替)
(16) (由1967年第64號第55條廢除)
(17) 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任何籌款活動,或售賣徽章、紀念品或類似物件的活動,或為獲取捐款而交換徽章、紀念品或類似物件的活動,但根據及按照以下的人發出的許可證而進行此等活動者,則屬例外─
(i) 為慈善用途而進行的籌款、售賣或交換活動,許可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發出;或
(ii) 為任何其他用途而進行的籌款、售賣或交換活動,許可證由民政事務局局長發出; (由1991年第74號第2條代替。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18) (由1980年第5號第2條廢除)
(19) 在任何公眾地方之內或附近,以雕刻或其他方式,將任何字母、字樣、數字或圖案標記在任何石頭或路塹上,以致其外觀受損; (由1936年第35號第3條增補)
(20)-(21) (由1967年第64號第55條廢除)
(22) 無合法解釋而將門鈴拉動或弄響,敲門或打門,以致騷擾任何居民;或熄滅任何燈光;
(23) 進行任何遊戲或消遣而對居民或路人造成煩擾;或在公眾地方進行任何遊戲或遊蕩,以致在該處造成阻礙或形成喧鬧的集會;
(24) (由1978年第1號第8條廢除)
(25) 在根據政府租契而持有的任何處所或其中的任何部分利用、經營或從事銅工、吹玻璃、屠宰、肥皂製造、製糖、獸皮、溶脂、油料、售肉、釀酒、食物供應或旅館、打鐵、淘糞、垃圾清理的行業或業務,或利用、經營或從事其他發出惡臭或令人厭惡的行業或業務,違反了有關政府租契內的任何契諾,而事前並未得到行政長官或就此獲妥為授權的其他人以書面表示政府已給予特許; (由1988年第75號第40條修訂;由1998年第29號第105條修訂;由1999年第13號第3條修訂)
(26) (由1977年第61號第2條廢除)
(27) (由1972年第54號第18條廢除)
(28) 作出任何作為,因而可直接造成或可導致公眾地方或海岸、航道、泊船處或下錨處、運輸或交通受損或遭受阻礙; (由2005年第10號第197條修訂)
(29) (由1995年第77號第19條廢除)
(30) 侵入或容許獸類侵入歸屬於公職人員或公共機關,或由公職人員或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任何宅院、物業單位、墓地或土地;
(31) (由1965年第25號第2條廢除)
(32) 在棄置於公眾地方、空地或垃圾站的垃圾中搜尋或檢拾垃圾,或在棄置於任何放置在公眾地方、空地或垃圾站的垃圾桶、垃圾箱、垃圾簍或垃圾車內的垃圾中搜尋或檢拾垃圾,或移去如此棄置的垃圾的任何部分,
(33) (由1972年第54號第18條廢除)
可處罰款$500或監禁3個月。
(由1949年第11號第3條修訂;由1964年第9號第3條修訂)

心跳率問題

心跳率問題
小弟初次用心跳錶,靜止心跳72下,尋日出車,心跳一直keep住150-160下,由上村上林錦去到3分1左右就上到183下....唔敢再谷...跟住海下又去到180 ...要慢到大約10km/h,55轉左右先回落到165-170下..咁係正常嗎??還是可以再快少少??
同埋練心肺用咩方法會有效d
睇返你既靜止心跳
同平常人差唔多
有依個數係正常

請問樓主幾歲

建議玩70%~85%既心跳
長keep(最少半個鐘,時間越長越好)
同埋要每星期都有三四次..最好隔日有運動下

計法係(當你20歲)

(220-20)-72[靜止心跳]
再x70%
之後再加返72
=162(七成)

(220-20)-72
x85%
+72
=181

根據某單車書

基礎訓練>>50~60%
進階訓練>>60~70%
提升持久力及基礎體力>>70~85%

其他師兄應該對維持幾多心跳有唔同見解

睇返你既靜止心跳
同平常人差唔多
有依個數係正常

請問樓主幾歲

建議玩70%~85%既心跳
長keep(最少半個鐘,時間越長越好)
同埋要每星期都有三四次..最好隔日有運動下

計法係(當你20歲)

(220-20) ...
我都係用泣狼兄既計法,85%係176下,但之前無心跳錶,明顯feel到係跳得快過尋日180下果時,以180果時既感覺,之前大約有195下以上....但平時踢波爆完落底果下...feel到比上林錦跳得仲快....so有d驚....
p.s.feel=無心跳錶既時候,純粹感覺
yes
心肌
血紅素
肺容量......
重有好多唔同既野
每一樣都係要慢慢練返黎

如果本身身體未有咁既能力
過分地要求自己越級挑戰
輕則辛苦
重則可以有生命危險

試走元朗公路

試走元朗公路!!!!!
圖一、二,由山下路轉入唐人新村交匯處

沿單車徑入,穿過元朗公路橋底,靠元朗公路右邊一直去,呢段路地圖係未有既!

一直去....接返灰沙圍南路

仍然係靠元朗公路右邊一直去,有叉路唔駛理。呢度最高點仲可以同司機 say hello

一直踩到呢度,要入隧道穿過元朗公路,總之一直黐實元朗公路踩。呢條橋底就係影到好多羊果度。

繼續係靠元朗公路右邊一直去.... 中途需要穿過呢條橋係西部通道

好正既福亨村路,見到兆康苑喇!總之一直係靠元朗公路右邊踩...

到喇!藍地迴旋處~~

上水河上鄉豆花廠

上水河上鄉豆花廠
鑒於很多車友和旅行者都聽說過6蚊任食豆花(現在加價至8元)的鴻淘豆品廠, 但苦於河上鄉置偏遠而卻步,
p.s. 雖然有很多方法進入, 例如由 古洞方向沿公路進入, 但由於多車和廢氣, 所以未作考慮
出發點: 上水警察宿舍與太平邨相接的單車徑 (下圖)
可以由上水火車站經下圖上方的天橋(連接上水火車站與太平邨)下來這個位置

到達交匯處後向前行(左手邊是太平邨, 下圖右手邊是高速公路+彩園邨)

再往前行,到斜坡底再右轉入隧道

右手邊便是隧道

穿過去之後, 向前走會再有一條隧道, 再向前(如下圖)

穿過後到達下圖的位置(第一個路口), 然後轉右

走這條路就對了(下圖)

再直去…
左手邊是學校, 右手邊是彩園邨(圖中小小的綠色鐵網便是東慶學校)


進入村內
進入村內沿右走, 走以下向前這條路,直到差不多有樓梯級那處


到達上圖那條小樓梯後轉左, 上坡道(如下圖)

沿河一直走


見到天橋再直去

一路沿河的直路直去

中途可能有不知通往哪的小分支, 不要管, 沿河直去


直去…

上圖既左手邊其實係這樣的:

繼續…

來到這兒, 見到有一個棕色的涼亭便過橋

過橋後轉右是禁區(下圖)

轉左才是正路(下圖)

一路直去, 右手邊有一條小路不用理它, 左手邊有河(注意, 這應該不是剛才的河, 這兩條路不是通往一樣目的地的.)

沿河直去…

直到見到左手邊出現橋 (下圖)

近一點看(細心留意右手邊紅色消防栓有欄杆, 是有一條小坡道)

進入該小道, 應該就見到豆花廠了

一進去這就是豆花廠了!!



路程: 約15分鐘

齒輪大小

只要記住呢件事,你就知點組合了:

「細齒數會輕腳 d,上斜慳力 d;多齒數會重腳 d,提速用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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